《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修改時間:2020/7/15 16:08:23 點擊量: |
2005年4月25日15: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每年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耗。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未經節能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在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先進節能技術,確定開發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新建國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投入生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